圖書館權利書 Library Bill of Rights,19961948年通過,1961.1980年修改
1.不能因作者的種族、背景、觀點而被排除。
2.不應為了個人或教義不同, 而被禁制或移除。
3.為了滿足供資訊及啟發他人的責任, 圖書館應該挑戰檢查制度。
4.應與相關人士及團體合作, 關注被剝奪自由表達及自由近用思想之事。
5.使用圖書館的權利, 不得因種族、年齡、背景或觀點之不同而遭受到否定或剝奪。
6.備有供民眾使用展覽空間及會議室的圖書館, 應排除使用者或團體的信仰或關係, 在平等的基礎上提供使用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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