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11日 星期六

10/9 公共圖書館

世界人權宣言
1948年12月10日, 聯合國大會採認世界人權宣言, 請求它的會員國公佈該宣言, 並 "在無政治的考量下, 在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裡, 傳播、張貼、研讀及解說其內容。
第十九條
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;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、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
有些國家規定,在步行一定的時間內要有一間圖書館。
公共圖書館是服務行政區內的居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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